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街**队****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夏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重庆北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孙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乙醇检验报告;5.现场及抽血照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