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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2时24分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根据(青)公(刑)鉴(理)字[2019]54761号乙醇检验报告,在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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