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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诺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栋**单元**室。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30分许,孙某某在刘某某家喝了两罐原浆一号啤酒,2020年3月28日20时许,孙某酒后驾驶车牌黑A****的轿车,行驶至**店附近时,被交警检查车辆时查获,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民警依法将孙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司法鉴定所对孙某某的血样进行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87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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