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队**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54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行径景洪市勐养镇***路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42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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