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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21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8月2日、2017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11日17时46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302国道637公里+500米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华家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43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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