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8月2日、2017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11日17时46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302国道637公里+500米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华家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43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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