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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家喝酒后出门查看车辆,发现自己的晋C*****白色众泰牌小型汽车被邻居女婿王某某的车挡住无法停到自家门外,因而起了争执,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发现自己车辆被划,怀疑系孙某某所为,遂报警。王某某又发现孙某某酒后挪动车辆,再次报警,孙某某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9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无前科,仅在自己家门外挪动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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