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泉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东山县**街**路**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秀福,福建省劲节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东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2017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购买一部2017年大众迈腾330TSI豪华型汽车,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向大众金融银行按揭贷款136000元。2017年5月16日下午13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隐瞒其名下一部2018年大众迈腾330TSI豪华型汽车已经按揭贷款的事实,将该车以228000元价格出售给林某甲,约定一星期内过户到林某甲名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将车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的银行还款及利息。案发前,林某甲多次协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且该车因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
2. 2018年0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林某乙口头约定购车协议合同,林某乙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购买一部2018年款领克012.0T两驱自动型汽车并支付全车款17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收到全车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将车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的银行还款及支付他人利息。案发前,林某乙多次催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交付车辆。经林某乙多次催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归还林某乙部分车款95800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归还林某乙人民币60000元取得林某乙的谅解。
3.2018年05月10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林某丙口头约定购车协议合同,林某丙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购买一部2018年款大众宝来1.5L自动舒适型汽车并支付全车款1186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收到全车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将车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的银行还款及支付他人利息。案发前,林某丙多次催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交付车辆。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归还林某丙人民币11万元,取得林某丙的谅解。
4. 2018年7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谢某某口头约定购车协议合同,谢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购买一部2018年款大众高尔夫1.4T豪华型汽车并支付首付车款52700元,双方约定一星期后交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收到首付款后,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将车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的银行还款及支付他人利息。案发前,谢某某多次催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归还谢某某人民币2万元,没有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东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客观因素因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公司账户、信用卡被人民法院冻结,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因此无法支付提车款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而无法提车,也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本案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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