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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新泰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5月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11月27日两次退回新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泰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17日向我院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11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借住其叔孙某甲在新泰**路**宿舍**单元**室的房屋,因经营的足疗店房租到期无钱支付房租,孙某某通过他人分别向米某某、王某某提出借款3万元,米某某、王某某提出应有固定资产证明,过后孙某某找到该房屋所处的新泰市***管理公司谎称因孩子上学,开具了房屋为孙某某所有的虚假证明交给了米某某,又与其继父郭某某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了王某某,过后王某某、米某某分别借给孙某某现金3万元。

2018年2月借款到期后,因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米某某和王某某商议将孙某某住的房屋出租以归还借款,并由米某某找到了租房人赵某某。2018年2月4日,在米某某家中,米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人均在场,孙某某在其叔孙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该房是其所有,并与赵某某商议租赁房屋10年,租金共计6万元,后孙某某提出其手中没钱了追加租期,双方商定追加5年租期租金1万元,最终孙某某与赵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孙某甲的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租给赵某某使用15年,签完合同后,米某某、王某某将虚假的购房合同、物业证明交与孙某某,孙某某又转交给赵某某,以上7万元租房款,其中6万元经孙某某同意后用于归还向米某某、王某某的借款,另外1万元孙某某使用。后赵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3月,赵某某的哥哥赵某甲在租住房屋内打扫卫生时被房主孙某甲发现并将房屋收回,赵某甲多次联系孙某某归还租房款,起初孙某某说退钱,后来就不接电话、关机、停机,赵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该案系具有民事欺诈性质的房屋租赁纠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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