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在承接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开发的长沙市**区**小区的地下车库维修工程项目时,向长沙市****中心申请物业维修资金。因该维修资金系**公司缴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遂伪造长沙**公司公章并交由其公司业务员孙某甲使用,用于申请上述维修资金。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明知该枚公章是伪造的情况下,将其使用在维修资金申请材料上,并按照廖某某安排冒充长沙**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签名,后顺利申请了物业维修资金785400元。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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