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邹平市某幼儿园老师,住邹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本案移送邹平市公安局,同年9月20日,孙某某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移送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12月20日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到北京市人民医院处置一起群体上访事件,发现现场有孙某某等20余人因病致贫问题上访。民警魏某某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解疏导,孙某某情绪激动,不服从管理,动手打了魏某某一巴掌,并拉扯魏某某的胳膊妨碍其执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0时许,20余名***患者在北京市**城区人民医院聚集上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机动处置支队魏某某接到指令后,带队前往处置开展疏导工作。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带着患***的儿子赵某乙也来到北京市**城区人民医院门口。被害人魏某某用手摁着赵某乙头部离开时,孙某某用手拍了魏某某的胳膊一下、打了魏某某的脸部一巴掌。之后孙某某被带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
证实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寻衅滋事案件侦查,同日将该案移交邹平市公安局办理。
2.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9年9月20日,邹平市公安局派人赴北京将孙某某带回邹平。
3.电子档案一份,证实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4.犯罪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未发现孙某某有犯罪前科。
5.邹平市公安局向北京市**城区公安局展览路派出所发出的“关于提供孙某某一案有关证据的函”。
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魏某某的信息情况。
7.赵某乙提交的住院病案复印件一份、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赵某乙患******,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手术,之后于2019年6月3日在河北**某医院就诊。
(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魏某某辨认笔录,魏某某辨认出殴打他的女子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
2.孙某某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出其殴打的男子系魏某某。
(五)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内容为出警现场情况录像。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其与魏某某队长在人民医院院内处理上访事件时,有一个女的冲过来大叫别拉我儿子,冲过来用手打了魏某某的他脸一巴掌,还用手拽魏某某的胳膊不让他动。他们将那个女的传唤至派出所。
魏某某当时告知上访人员他是西城分局的民警了。
2.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和母亲孙某某去北京市人民医院复印病例,见门口有******友,之后被一些穿保安制服的人围住了,想走也不能走,后来有个穿便服的人想把我带走,那个便衣警察就掐我脖子想把我押进一个改装的公交车,我一挣,他又揪我的头发,妈妈孙某某看见这个情形担心我的身体,就上去理论。后来我被带到派出所,民警告诉我我母亲打了民警一巴掌。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魏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陈述,证实
******患者上访人员聚集事件过程中,忽然有一个女的过来大叫别拉我儿子。这女子冲过来就打了我脸一巴掌,还用手拽我的胳膊不让我动。我告知了我是西城分局的民警了。
(六)被不起诉人供述
孙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北京市**城区展览路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2019年9月19日10时许,我跟我儿子赵某乙一块去北京市**某人民医院取病例,见一些***病友在医院门口,我看见一个熟人就过去说话。没过一会,就来了好多保安把我们围住了,我想带着儿子离开,但是他们不让我们走。有几个穿着警察制服的民警过来跟我们做工作让我们上车走,但是我们不想走警察就开始抓着赵某乙和其他病友往车上走,我一看警察抓赵某乙我就着急了,我说:“你别打我儿子,他有***。”我就冲过去朝着那个警察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旁边的警察看见这个情况就过来把我控制住带回了派出所。审查起诉阶段辩解自己打的是保安人员,因为对方没有穿警服。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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