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日20时许,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等人在***镇***村抓捕涉嫌非法采矿的王某甲时,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妻子孙某某(已取保候审),以殴打、辱骂、撕扯、阻拦民警等行为妨害公务,并致民警陈某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有主动攻击民警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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