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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门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初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广场**号楼**号其租赁的门面房内,容留王某甲先后向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多名男子卖淫,容留孙某甲向孙某乙等多名男子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其租赁的门面房内容留孙某甲从事卖淫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容留2人以上从事卖淫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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