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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村60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0日20时许,事主杨某某居住在徐闻县**镇**路**号的家宅,被一名男青年(戴头盔)持器械毁坏卷闸门及铝合金大门、玻璃窗等财物,损失值款约22000元。我局侦查员经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重大嫌疑,于2019年7月9日凌晨03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传唤,并现场搜查扣押自制六法猎枪一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于2019年6月30日20时许,自己一个人驾驶电动车到事主杨某某居住在徐闻县**镇**路**号的家宅门口,持枪毁坏杨某某家宅卷闸门及铝合金大门、玻璃窗等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李某某供认其所持有的那把自制六发猎枪是他的朋友孙某某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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