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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一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进行案件证据开示并完成认罪认罚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跟家人闹矛盾,为发泄情绪来到本区**街11**西侧停车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敲碎停放在上址的多辆小汽车车窗玻璃,造成被害人樊某某的粤T****日产小汽车左后车窗玻璃被损(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3元,车主提供维修发票人民币579元),造成被害人易某某的赣G****哈佛小汽车左后车窗被损(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车主提供维修发票人民币800元),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的粤S****现代途胜小汽车右后车窗被损(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车主提供维修发票人民币890元),共造成三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23元。次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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