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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审查认定:2017年10月、11月,宁某某因仝某某将厂房私下租于他人而怀恨在心,以帮助孙某某讨债为名,指使吕某某、梁某某等对仝某某夫妇以言语威胁、殴打、恐吓、破坏私人监控设施、故意损坏他人机动车辆、在门口摆放花圈等形式非法讨债,仝某某夫妇不堪其扰,多次报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予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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