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社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于2020年7月7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内,无故用脚踢踹停放在其回家路线上的轿车,分别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片某某的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六辆轿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赔偿六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孙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到彩虹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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