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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庄**十里**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审查认定:2020年7月14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到临沂市罗庄区**庄**十里**村委内,手持砖头将村委大厅摆放的屏风钢化玻璃砸坏,在村委人员王绍廷上前制止孙某某行为时,孙某某甩胳膊将王绍廷摔坐在楼梯台阶上,致使王绍廷右手腕、臀部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查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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