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330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凌晨,孙某某酒后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浴足房内滋事,对浴足房大厅内的物品进行肆意打砸,并随意殴打该浴足店内的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王某甲手机毁损、浴足房大厅内物品损坏,工作人员王某乙身体受伤,其后又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内大声吵闹扰民,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

另查明,王某甲被毁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币811元;2019年1月4日,王某乙损伤程度经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目前为轻微伤”,审查起诉中,王某乙表示不愿对伤情再次进行鉴定;2019年1月15日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以价格认定对象不符合规定为由,对**浴足房内被损坏的元宝形灯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