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长春科技学院在校**,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现住**院**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在长春科技学院男寝6号楼4楼走廊内,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酒后)与中专**因声音大等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丙因声音太大,前来阻止,而后被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并将李某丙眼部等处打伤。经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的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