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2001********,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村**屯,四平市吉林**学校在校学生,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贩卖给黄某某(已起诉)18张电话卡,孙某某获利650.00元,黄某某将电话卡贩卖给上游犯罪,上游犯罪利用孙某某贩卖的6张电话卡给受害人拨打电话进行诈骗,造成6名被害人被骗133,25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孙某某系**学校在校学生,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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