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Vo”,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并组织了陆某某、郑某某、庞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抽头渔利1.9万余元,个人获利87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法所得87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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