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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Vo”,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并组织了陆某某、郑某某、庞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抽头渔利1.9万余元,个人获利87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法所得870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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