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经兰陵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利用手机即时通讯聊天工具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坐庄,以在微信群里抢红包的方式接受他人的投注,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其配偶耿某出售给李某某三个微信号用于该微信群赌博,并通过微信向耿某转账9次78800元,非法获利5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及其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同案人耿某的证言及其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获利数额不到5000元,转账金额不到20万元,达不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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