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将该案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6日重新受案。2020年2月1日、4月16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陈某某等人先后在宿城区洋北镇**村**组潘某某家中、宿城区洋北镇**村周某某家中开设赌场7场,共计抽头渔利49000元。孙某某在赌场中向赌博人员高利放贷。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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