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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诉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小区**排**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恩施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恩施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8日被恩施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熊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甲伙同熊某某等在湖北省恩施市**大道**号**公司三楼“**乐园”、**大道**大厦二楼“**体验中心”、**大道**大厦三楼、**老车站院内、**路**局大院**号楼**楼原“**酒吧”、**大道**公司宿舍**栋**单元**楼刘某某住宅、**大道**号原**大市场**栋**门面、**大道**号**商场等地开设电子赌博机赌场,内设“打鱼机、飞禽走兽、缺一门”等电子赌博机,聚集多人参与赌博,孙某甲从中渔利不低于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恩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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