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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中专文化,湖北七颗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住湖北省**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4日至7月3日、2019年8月12日至9月12日)。因案件复杂,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5日、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2日,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2日)。

潜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孙某某担任“雀友汇”棋牌游戏APP客服,非法获利1万余元,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潜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入职、离职时间无法查证,是否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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