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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强奸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23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武强县******因涉嫌强奸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经刘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开始聊天。2019年3月13日下午,肖某某多次主动给孙某某打电话要求见面,当天晚上,两人相约在饶阳县留楚村街上见面,两人见面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被害人肖某某于晚上8点多打车来到饶阳县佳乐家宾馆开房,在宾馆房间卫生间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有事为由离开,将被害人肖某某独自留在宾馆睡觉。后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案发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证据证明违背了妇女意志,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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