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前郭县**街**委)。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09年3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5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9年9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广达,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该案分别于2020年1月5日、3月20日、5月31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该案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二次退回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1月,在拍卖前郭县兴达商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张某甲(已死亡)共同预谋后,由张某甲等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迫盖某某、张某甲、钱某某退出拍卖活动,同时以己方退出拍卖的名义向初某某索要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孙某乙、蔡某某、朱某某、曹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高某甲、张某丁、刘某甲、韩某某、梁某某、高某乙、刘某乙、纪某某、郑某某、张某戊、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盖某某、张某甲、钱某某、初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款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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