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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蓬莱**公司销售经理,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镇**号。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转款方式购买伪基站一套。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验,该套设备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相关技术特征,能够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规划和分配,935-954MHZ为中国移动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954-960MHz为中国联通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进行无线电发射。2018年8月23日至30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共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广告共计19168条。

1、2018年8月23日(或者24日)的14时许到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独自驾车在烟台开发区潮水镇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内容为“**养身仪,采用纯物理理疗活罐,治疗肩颈腰腿疼,淋巴排毒,生殖保健,无痛丰胸催乳等免费体检,预约电微:1515456****和谐**南门东”的短信广告7238条。

2、2018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王**驾驶鲁******轿车自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至烟台开发区**路,沿途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内容为“大季家**人力高新招聘货轮海员月薪过万,机场高铁辅警保安置。韩国欧洲多个国家出国劳务。电话微信号:******王”的短信广告1193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没收扣押的伪基站设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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