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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抢劫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组,租住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1月14日8时许,孙某某伙同姜某某驾驶HCW***白色轿车,到淮阴区珠江路欧蓓莎市场附近,将正在等车前往外地人员郭某某、许某某诱骗带上车,行至淮阴区珠江路与北京北路交叉口西侧一小树林停下,以语言恐吓手段,强行索取郭某某现金1840元,强行索取许某某现金1430元。

2、2018年11月14日11时许,孙某某伙同姜某某驾驶HCW***白色轿车,到淮阴区珠江路义乌商贸城附近,将正在等车前往外地的张某某带上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姜某某等人对张某某采取语言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张某某现金100元,因对张某某继续强行索取200元(刷张某某邮储银行卡)未成功,后又将张某某带回原地,并退还索取的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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