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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兴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兴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5月15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又向孙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其又逾期拒绝向法院报告。2016年1月28日、3月16日,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二次到孙某某家从事执行工作时,被执行人孙某某均从其自家后门逃窜,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喊话置之不理,导致无法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现孙某某己将欠款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孙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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