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右玉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经人介绍武某某给孙某某、史某某夫妇经营的右玉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玉米(赊购,用来喂养生猪),期间有部分玉米款已结算,到武某某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仍欠武某某玉米款684000元。2017年9月18日应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孙某某、史某某支付所欠武某某玉米款684000元,并支付利息74708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虽有大量的存栏生猪,但拒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2017年10月27日,武某某向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孙某某长期躲避在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孙某某被抓获后,其妻子史某某与武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归还了部分欠款。在审查起诉期间孙某某积极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与被害人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武某某建议政法机关不要追究孙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全部履行判决内容并得到被害人武某某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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