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住甘肃省张掖市**县**社区**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包了敦煌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敦煌市**的土木工程,后孙某某雇佣党某甲、党某乙等人施工,于2019年6月工程结束后敦煌市**开发有限公司向孙某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516965元,孙某某拖欠党某甲、党某乙二人工资2.8万元,后党某甲、党某乙多次向孙某某索要工资无果。2020年4月1日党某甲、党某乙向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多次发送手机短信、打电话督促孙某某支付党某甲、党某乙劳动报酬,孙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拖欠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案发后,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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