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园**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跟**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三亚市海棠湾**项目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仍然没能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仍拖欠黄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05250元。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投诉后,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2017年11月8日向孙某某的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完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并未如期支付。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直至2018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才到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治安大队配合相关部门,以现场支付的方式全部支付完所拖欠的19名工人工资人民币305250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完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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