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村**屯,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湾**园**期**座**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海南***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自2019年5月开始,孙某某陆续拖欠公司员工张某某、李某某等14人工资人民币350720.5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4月23日,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孙某某。2020年6月10日,陵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经责令支付后,孙某某支付部分员工工资31648元,尚拖欠319072.5元仍未支付。陵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1月18日将孙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某某家属已全部付清所拖欠员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全部付清所拖欠员工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 杨宝英
检察官助理 侯晓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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