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乡***村**营**号,榆中县***乡***村**社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同甘肃******合作社签订工程合同,承包承建合作社位于榆中县**镇***村养殖的两座蓄水池项目,孙某某在完成部分施工后,找来马某某继续施工,马某某联系了车某甲、车某乙等11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于当年6月份结束,2020年1月10日孙某某同合作社做了工程结算,孙某某拖欠潘某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6900元未支付。经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并向孙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包,责令孙某某先期支付潘某某等12名农民工工资86900元,其未在规定限期内予以支付。榆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孙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了25000元工资。孙某某家属于2020年6月30日将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并已经取得农民工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之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农民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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