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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9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承包淳安县千岛明月二期项目期间拖欠孙某丙等17名民工劳动报酬234920元。2019年9月16日,经淳安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而逃避支付。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抓获到案。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亲属已经将拖欠的劳动报酬付清。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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