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内,采用预支备用金,更改收款账户的方式,挪用公司项目资金170余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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