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孙**村**湾**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间,江苏**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利用帮助公司收取货款的便利,收取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等人支付给江苏**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394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其中,蔡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孙某某转账的货款计人民币20160元。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至1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退赔上述所有货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截止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挪用的蔡某某转账的20160元货款未超过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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