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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市**学院学生,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单元**室。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利用微博、微信诈骗被害人26000元钱财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帮助王某某收取、转移赃款26000元,并从中收取2000元钱好处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为大学在校学生,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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