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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废品收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州纳雍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清镇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某甲伙同某乙驾驶租赁的面包车,窜至清镇***项目部****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仓库,夹断玻璃门锁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约1500米电缆线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变卖给在清镇市周五井12号门面经营废品收购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收购欲转卖牟利。2020年6月21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720元。

2.2020年6月20日1时许,史登方、某甲、某乙、陈勇驾驶租赁的面包车,窜至贵阳市云岩区中央国际书香里一楼门面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仓库,夹断玻璃门锁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约1500米电缆线盗走,随后将盗得的电缆线变卖给在清镇市周五井12号门面经营废品收购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收购欲转卖牟利。2020年6月29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4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孙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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