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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201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7月至8月份,马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将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储在青岛**物流有限公司的两批铁矿砂通过范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私自出卖获利。其中马某某以每吨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将上述伊朗进口铁矿砂(含Fe:58.62%)卖与范某某、孙某某至少700吨(经黄岛区物价局鉴定,价值人民币508900元);以每吨人民币450余元的价格将上述伊朗进口铁矿砂(含Fe:54%和含Fe:56.52%铁矿砂混合物)卖与范某某、孙某某至少1000吨(经黄岛区物价局鉴定,价值人民币723000元)。范某某和孙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所卖铁矿石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收购,范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孙某某从中获利25.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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