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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蕲春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日至12月9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受陈姓老板指使,驾驶鄂******号挂油罐车在平阳县鳌江镇安信码头装取走私油,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查,现场扣押的鄂******挂油罐车上装有41.895吨的F-RMA10船用燃料油,价值人民币23.89万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委托(雇佣)方涉嫌犯罪的情况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委托(雇佣)方存在共谋的事实,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犯罪,故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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