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95********,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新疆**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室, 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6日11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邢某某(微信昵称“子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转账900元方式购买一只疑似豹纹陆龟,于2020年3月12日13时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附近出售给冯某某(微信昵称“冯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涉案赃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纹陆龟,价值250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31日01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丁某某(微信昵称“毒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转账600元方式购买一只疑似红腿陆龟,于2020年3月13日14时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附近出售给徐某某(微信昵称“怪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涉案赃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腿陆龟,价值250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4日15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从曹某某(微信昵称“额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方式购买一只疑似星龟,于2020年3月18日01时在玛纳斯县出售给锁某某(微信昵称“路某某”,另案处理),该涉案赃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印度星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购买该动物用于自己饲养及爱好者交流,没有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被告人购买的动物是否系原生或人工繁育无法查实,该被不起诉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