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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13日20时许,孙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李某某、王某丙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后孙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持砍刀、铁叉、镰刀等工具先后至李某某家门口附近与李某某、王某丙相互殴打,造成李某某面部及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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