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费县**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去东蒙镇中心幼儿园接孩子放学时,和东蒙镇东蒙村左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向行驶,因道路狭窄,左某某摁喇叭示意孙某某让行,孙某某遂和左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孙某某用拳头打在了左某某面部,致左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被害人左某某赔偿55000元,取得了左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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