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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1时许孙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路上,与同向驾车行驶的寇某某因并道产生争执并互相辱骂,二人行驶到**镇**部队三叉路口下车,孙某某和寇某某、姜某某(寇某某妹夫)下车开始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撕打,寇某某和姜某某一起殴打孙某某,孙某某用脚踹了寇某某身体一脚致其倒地右手触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寇某某外伤致右第二掌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孙某某赔偿寇和宝8.2万元,寇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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