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80********,汉族,硕士文化程度,系沈阳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医院**号楼三楼,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看病顺序问题与被害人邹某某、林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害人邹某某和林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某口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右手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和解协议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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