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镇**行政村**号,个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悦泽,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舟曲县城关镇“**酒店”一起吃饭、饮酒过程中发生打架,被在场的朋友劝拉开后二人相继离开酒店。在酒店门口逗留过程中,双方又发生争执继而引发互殴,互殴过程中孙某某手持一白色物品划伤杨某某面部。经鉴定,杨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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