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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808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单元后院,因社区工作人员清理上述地点杂物一事与身为社区书记的被害人孙某某产生争执进而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推倒在上述地点花坛内,其本人亦摔倒并压在被害人孙某某身上,致被害人孙某某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腿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汤某甲、汤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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