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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香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香河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4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香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香河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0日二次重报。

香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4日20时20分许,在香河县******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姚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孙某某将姚某某打伤。2020年3月18日,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两处肋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2020年4月29日,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姚某某)当时左侧肋部受到了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其外侧腋下部位的肋骨出现骨折,此机理属于挤压性骨折(又可称为间接骨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香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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